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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禅城区优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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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2-29 13:44:00<%'=rs("GongGao_UpdateTime")%> 来源: 新品快播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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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优惠
1、禅城区属国务院公布的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,凡在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的缴纳,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,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%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。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国家税务局批准,减按15%的税率徵收企业所得税。 (1)技术密集型、知识密集型的项目;
(2)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,回收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;
(3)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设项目。
2、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,并在减免税期间,免征地方所得税。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、经营的机构、场所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;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年弥补,但最长不超过五年。
3、对符合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〉鼓励类项目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(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、备件)除〈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口目录〉所列商品外,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;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下进口设备,实行先徵收(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),后返还(全部直接出口的,分5年全部返还)。
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,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,可全部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。
4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的40%。
5、经确认为“产品出口型企业”的外商投资企为天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口产值70%以上的,该年度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,并相应免征当年地方所得锐。
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有上述优惠外,如果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、扩建产品出口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6、经确认为“先进技术型企业”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考核合格的,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徵收企业所得税,并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。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外,如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、扩散选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合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7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%以上(含10%)的,经税务机关批准,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%抵扣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。 8、外商投资企业在禅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或购买房产的,自落成或购买之月份起,免征产税三年。 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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